黄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11

第一条  总 则
实行学分制、选课制的主要目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的同时,可根据自己兴趣和爱好选择选修课,扩大知识面,培养创新意识与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学生选课是实行学分制的核心,也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必须进行精心组织、精心设计、严格管理。教务处、开课院系及师生之间应该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各司其职,共同落实选课咨询、选课过程、建立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跟踪执行情况,编制准确的选课学生名单等各环节。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选课的原则
学生要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专业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要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选课时对于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修完先行课程,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对学习优秀或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多选课程。但无论怎样选课,学生毕业时是以是否在规定的修学期限内拿到该专业最低的必修课学分和各类选修课学分为标准。

  第三条  必修课与选修课
必修课是保证学生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要求所必须学习的课程,这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已明确标出,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选修课为学生选课自由度较大的课程,这类课程的学分可以用同类课程学分来代替。但不同类型选修课在毕业最低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应满足各专业教学计划最低要求。

                                                                                                                                   第四条   选课的程序
第一阶段 准备
在每学期期中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包括实习、实践环节)、任课教师名单、上课时间及课堂容量。在此之后的一周内,各院系成立由辅导员(或导师)以及有关任课教师组成的选课咨询组,为学生进行选课咨询,在这个过程结束前学生应对下学期所选的课程做到心中有数并至少准备两个以上的选课方案,为下阶段实际选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 选课
1
.选课准备阶段结束后,进行为期一周的选课,每学期选课时间及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各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证件到学校指定的计算机房选课。
2
.学生在选课时,必须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暂停其选课资格。
3
.学生不能代他人选课,也不能请他人代为选课。
4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本学期应该修读那些课程。教学计划是按正常修读期限制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学习情况,自行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可以选择任课教师。
5
.在选课期间,学生可以对已选入的课程进行退选、改选或补选。但无论是否准备退、改、补选课程,每个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确认其选择的课程,选课结束时,学校即认为每个学生名下的课程均被本人确认。学生对其选课结果负责。
第三阶段 公布选课结果
在学期结束前,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即:各开课课程教学班的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学生名单。关闭选课功能,为教师打印各教学班学生名单。各院系负责打印该系每个学生选课结果并发给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将按照此结果上课。选课工作结束。
第五条 退选和改选课程
选课结束后,对选课结果一般不得进行退选和改选,如遇特殊情况一定要退选改选时,需由学生填写退选、改选申请单,由所在院系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不对学生个人办理退选改选课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退选或改选工作,退选改选工作应在教务处指定时间内完成,过期不再办理。
未经办理手续而擅自转移教学班,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学生所选的课程即为考核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对某门课程进行选课后而又没有退选者,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考核,否则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六条 课程冲突的处理
1.学生选课应确保所选课程不相互冲突,应在无冲突原则下,选择授课教师。
2
.根据《黄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重修课与现修必修课有部分冲突的,可申请重修课部分免听,对于冲突部分可实行自学,但应提交免听申请报告,在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同意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确认。
3
.重修课与现修必修课全部冲突,优先保证重修课;鉴于毕业班的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及所在系批准,可以同意一门重修课全部免听参加期末考试。
4
.必修课与选修课冲突,优先保证必修课。
第七条 选课制下的课堂管理
1、凡选定课程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学习活动,从开课第一周起,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2
、任课教师应当严格管理,并按《黄山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勤。各院系应按要求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向教务处反映教学管理情况。
本规定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各级学生,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