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化学实验实训中心 实验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时间:2017-12-12   浏览:784


为了科学、合理的管理好实验室财产,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除了加强完善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之外,对学生损坏、丢失的各种仪器作以下规定: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在教师讲授完毕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如违反此规定而损坏仪器者,均按100%进行赔偿。

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在教学和因公正常使用中受损以及在保管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受损,均视为自然损坏,经技术验证不予赔偿。

三、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首先了解掌握使用方法及以其性能,然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向代课老师请教,不得自己随意摆弄仪器,更不能私自拆卸,凡因违章操作损坏,人为有意损坏、借用损坏、管理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坏及丢失等均属非自然损坏,须按损坏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四、损坏赔偿办法:

1.教学使用中违章操作受损,可修复的个人赔偿维修费的20%,报废的赔偿折价后的50%;丢失的按原价或同种同质物品赔偿或按主管领导批示执行。

2.借用损坏,借方应负责全部维修费。人为有意损坏,根据情节报请学校给予处理的同时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3.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的损坏、丢失,根据损失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实验或值日期间,凡实验室和仓库内丢失的物品、仪器药品无明确责任者由当时在场人员承担,共同赔偿。

六、损坏赔偿需填写专用审批单,经有关负责人验证受损物品加注报赔意见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赔偿款由学院收纳并用作实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