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程

时间:2017-12-12   浏览:649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实验者的人身安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和科学实验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各级领导、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纪律教育,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办法,精心爱护国家财产和正确使用设备器材,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三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涉及保卫、后勤、财务、人事、教务等许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由保卫处统一领导并分工负责实验室的治安保卫、消防设施管理及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总务处负责实验室用房安全及安全供水、供电:教务处负责检查技术安全和防护安全,并协助保卫处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实验室不安全诸因素中最易发生、潜在危险最大、造成危害最严重的是火灾,实验室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应把防火作为重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各类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在极易引起火灾的供电、用电、易燃、易爆.及易燃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管理环节上要按其安全规范严格管理、积极防范。.

第五条实验室中要装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由室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新检查维修要保证所有的消防设施及附于随时可用的完好状态。公共场合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管理,己配备在实验室的消防器材由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六条对一贯遵章守纪、安全实验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敢于违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用水

第七条保持正常供水不仅是进行实验的一般必备条件,而且是维护部分大型精密仪器的水循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大型精密仪器正常工作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后勤管理处应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和不间断。如有停水事宜,应事先通知实验室,以便实验人员及早做好调整实验的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供水、供暖设施由后勤管理处维护、维修,应保证其严密、完好、畅通:如发生跑、冒、滴、漏等故障,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总务处维修。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供水、供暖管道或安装取水龙头,实验完毕必须及时关好水闸、水龙头。

第三章安全用电

第九条电是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最主要的动力来源。现代化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格要求电源稳压、稳频、不间断。后勤管理处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供电,千方百计满足实验室实施两路供电,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应实施专路供电。

第十条对实验室绝对不能随意停电-任何可以预见的停电应事先通知实验室。检查、调整、更换线路变压器后的线路相位必须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一致,未经事先通知的随意断电或检修、调整线路后的线路相位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错相而造成计算机及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均应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仪器设备增加,实验室需增加供电量、调整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应做出计划送后勤管理处实施。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理改、拆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尤其是大负载用电。如果由此而线路断电造成停机、损坏仪器设备事故,要追查责任。

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供电线路的完好及负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供电安全。

第十三条为实验室铺设的专用地线是实验室供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型精密仪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维护其安全,并定期测试数据,进行检修,保障接地电阻及零、地电位差符合仪器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各实验室不得把大电流设备及产生大脉冲的仪器的接地线接在专用线上,以免干扰大型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行。明火电器周围严禁放置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无绝缘隔热底的电器产生静电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取接地,能导除静电:实验结束应立即关断电源。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氧化性强、剧毒、放射性、高压储气瓶及其它危险物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人员进行科学使用危险品的安全教育,熟悉各类危险品的性能和使用知识,严格按照各类危险品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各类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危险物品专库中,由专人管理、看护:库房内应按各类危险品的不同特性及存放要求,分类、分架放置,妥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潮、密封等工作,特别是节、假日期间,要保持警惕,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要严格危险品的领用手续,限量发放,领取危险品应由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办理。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品应及时退库,不得在库外存放。

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九条给外单位借、让危险物品,需有该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并经学院领导同意,介绍信要保留,领取人要签字。

第二十条使用各种高压储气瓶时应使用铁环等固定器材将其稳固在支架、实验桌或墙壁上,并尽量远离电源,易燃、易爆瓶应远离明火10 以上,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关断气源。要按其使用要求定期送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运输、保管过程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有关病、菌实验,要做好防病、灭菌工作,严防病毒、病菌,以免造成人身危害。

第五章实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实验过程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尤其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压储气瓶等物品和高压、激光等的使用过程要精心指导,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开放中,学生自作实验及新开实验中有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其特殊性,要列入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重视、查安全教育、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效果。安全检查分级进行,学院级检查每学期两次,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主任组织实施

校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由保卫处组织实施,有关处()的主要负责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次检查应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改进。

第二十五条对于己经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阻止事故进一步漫延。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分清事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处以罚款、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室设备器材的失窃事故和火灾事故由保卫处调查处理并同时通报教务处。

2、实验室中因工作人员思想麻痹、玩忽职守,而未关水闸、水龙头和供水管道,发生跑、冒、漏、堵酿成水害的事故,或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堵故障,应通知后勤管理处维修而未及时维修,或虽经维修而未修复酿成水害的责任事故,要进行事故赔偿:造成一定损失及严重事故者应视情节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属于实验人员的责任由主管学院主任负责查处,属于后勤管理处工体人员的责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查处。并报知教务处。

3、实验室中因擅自改、拆供电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使线路短路、断路、过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后勤管理处停电或临时断电不通知,或调整、检修线路后线路相位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错相位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均应按兰州师专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赔偿和其它处理。属于实验室人员的责任由主管学院主任负责查处,属于后勤管理处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后勤管理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黄山学院教学科研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办法

(2004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科研材料、易耗品、低值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为使物品相对集中,方便领用,物品库房设在学院(部、中心)一级。

第三条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谨慎使用:对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物品管理必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册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第五条各学院(部、中心)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且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业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品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如工作确需调动时,必需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领导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自觉的管好、用好各项物品,严禁铺张浪费,并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八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的物品,是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总务、基建、行政等方面使用的物资不在此管理范围。按其性质可分为:

1、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易耗品:指玻璃器具、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低值品:指单价在200 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既不属于材料范围,又不属于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第九条材料、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附后)是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不能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可以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低值品实行学院(部、中心)、室二级管理,对单价在20 元以上的低值品实行独立的分类编码体系。编码工作由各学院(部、中心)实施,一、二级目录编号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三级目录编号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条物品的计划由各学院(部、中心)编制。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物品库存数额和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在当年分配的经费指标内,实事求是地编制出物品年度购置计划,经学院(部、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物品由各学院(部、中心)按计划自行采购。采购人员应根据批准的计划,积极努力完成采购任务,做到认真研究、及时采购、保证供应,并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制度、按计划办事,不得自行其事。

第十二条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进行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应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部、中心)应注意改善库房的存放条件和管理条件,尽量保证各类物品的存放要求,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以防物品的变质、损坏和丢失,确保物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库房物品的管理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整零分开、存放有序、财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加强集中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物品的领用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管理严格,领用要方便。一般物品的领用,尽量简化审批手续: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掌握:低值品的领用,尽可能以坏换新。各种单据、凭证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领用单位或领用人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交回库房,办理退库手续。各学院(部、中心)对残次品、积压品、废旧品及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及时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对物品要做到充分利用,严禁浪费。

第十七条物品的报废由各学院(部、中心)领导批准,其中低值品的报废,事先应报教务处教材设备科审查。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管理和领用的物品,要设明细账并建立登记簿,作到账物相符,特别是对贵重、稀缺物品或民用、家用性强的物品,更要加强管理。各学院(部、中心)领导应对实验室的账物,每年至少抽查两次。年末教务处教材设备科对各实验室物品的账、物、卡检查核对一次。

第五章物品的账物管理

第十九条物品分级设置:

1、教务处设备科设立一级分类分户账,对各类物品进行有金额的记录。

2、各学院(部、中心)物品库房设置与教务处设备科对口的一级分类账,对各类物品增减变化进行有金额有数量的记录,年终报教务处设备科。

3、各级物品库房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条账务处理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管记账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册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并注明开始日期。账册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填写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经教务处设备科审核、验收、签字后,向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3、实验人员领、退物品,必须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

4、积压、废旧物品的变价出售和调剂、计价调拨校外的工作由教务处设备科组织进行,并作好账物手续。所收价款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除按本管理办法管理外,还须严格按《黄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条款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丢失二损坏物品按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特别是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