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1 浏览:1325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科学生在四年培养计划内,至少取得2个综合素质学分。
二、综合素质学分的认定
1、综合素质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它优秀成果,经核准认定后方可取得的学分。
2、综合素质学分的构成主要包括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
创新学分的主要项目为学科竞赛、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发明创造等。其中学科竞赛指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等活动获奖。科研成果指参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的,或为社会承担横向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的,或获学校大学生科研项目且通过结项的。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指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发明创造指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专利。项目具体内容及计分标准见附表1。
奖励学分的主要项目为英语、计算机等课程学习、校园文化活动(含演讲、辩论、文学、书法、音乐、舞蹈、戏曲等文化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成果、行业证书类以及获得的奖励等。项目具体内容及计分标准见附表2。
3、其它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
三、综合素质学分的实施办法
1、个人取得的综合素质学分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综合素质学分由指导教师(或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并应取得该项目全体参加人员的同意。申报时需详细填写《黄山学院综合素质学分申请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综合素质学分的认定以各类成果的文件或原始材料为依据。
2、申报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有主(承)办或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意见,经院系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记录入“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登记表”,并于第八学期第十四周报教务处审核,对于核定的综合素质学分记录进第八学期的学生成绩单,其课程名称为“综合素质学分”,学分栏标明学生所获得的总的综合素质学分。
3、综合素质学分的申报应当有证书供直接认定,对因无证书等原因而导致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或由教务处组织2位以上高级职称教师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4、在综合素质学分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松评定标准,如有虚报或剽窃行为的,视同考试作弊行为,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实行综合素质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综合素质学分进行检查,对不合事实记载的综合素质学分不予认定。
6、综合素质学分的申请统一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具体安排为:每学期第十五周为学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时间,第十六周为所在院系审批时间,第十七周为所在院系公示学分时间,第十八周学生所在院系登记学分。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的第十周提交申请,第十一周为所在院系审批时间,第十二周为所在院系公示学分时间,第十三周为学生所在院系登记汇总学分时间,第十四周教务处进行审核反馈。综合素质学分登记表上的记载应明确综合素质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
四、所有综合素质学分的成果必须以黄山学院的名义获得。
五、综合素质学分可以累加,各院系应加强管理,及时通报并让学生知悉其目前所获得的总的综合素质学分。
六、学校鼓励学生多取得综合素质学分,对于多取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总学分。
七、凡从2007年9月始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均可申报综合素质学分。适用过程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八、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表一:
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学分)的项目内容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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