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检测人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等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长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认真落实考试任务,抓好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1、主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长召集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
2、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要求,研究落实考试任务;
3、各教学单位召开任课教师、班导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动员、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试卷命题、主监考职责和考务纪律、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4、各学院组织学生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和文明行为的规范教育,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自律、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考试期间,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领导要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考试工作;各院党政领导也要深入到本单位考场,督促和检查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及培养计划进行安排,每学期初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各年级本学期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安排表。考查课程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前完成;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各专业期末停课考试原则上安排不超过五门课程(公共必修课优先进入);按照教学进度表安排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考试,原则上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课程考试(考试要求和期末停课考试课程相同)。
2.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分钟。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不少于10分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3.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1、考场安排以教学班为单位满足单人单行隔位就座为原则。考试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期末停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务工作;考查课程和学期中结束教学的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统一安排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安排教务人员值班,负责协调和处理考试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监考
1.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教师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40人以下的考场,应当2人监考,40人以上的考场,视具体人数适当增加监考教师。
2.监考安排应当落实到人。考前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报监考教师候选名单,教务处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并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学院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场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单位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1、保证试卷质量。试卷采用学校统一规定格式,命题时要对试题条件、符号、图表等认真仔细审核,不得有任何错误。试卷要求卷面清晰,内容及图表准确,文字通顺,标点及符号无误,无漏页漏题,每题分数明确等,特别应避免考题错误和试题内容不完整的现象。要求试题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严禁出现与往年试题内容雷同现象。
2、作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印刷、分封、运输、存放要有专人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更换试卷,同时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试卷印制流程。各学院教学秘书汇总本学院试卷,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专人接收试卷(含纸质和电子版),验收合格后送印制部门,由印制部门组织专人印制并装袋密封,专人保管,试卷印制期间,教务处派专人全程监督。考试前由考务组统一到印制部门领取试卷。监考教师考前20分钟到考务组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交考务组检查无误后密封;然后交接给各学院教学秘书;各院系组织阅卷。
4、评阅后的试卷按规范要求装订后交课程所在单位教学秘书登记后统一交教务处封存,存期不得少于6年。
5、教务处、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及试卷分析组织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教务处组织抽查或全面复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评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分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均由平时考核(形成性考核)与课终考核(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2、除主干基础课课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开课前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研室审核,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于开学初向学生宣布考核方式及评分方法。
3、平时考核方式可包括阶段性考试(闭卷、开卷或口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辩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研究竞赛、平时测验和自选作业等。
课终课程考核方式可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无标准答案考试、文献综述和综合作业等。
第十四条 复习与命题
1、考试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复习,并安排一定时间辅导答疑,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勾画重点和透露试题;
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凡公共必修课和两个以上教学班按同一教学大纲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A、B卷严格禁止题目重复),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填写命题申报表,报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分管处长确定其中一套为正式考题,另一套为备用题。
A、B卷试题分别打印在“黄山学院考试试题纸”,试卷应在每页上标注总页数和页码,命题完成后交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收齐送交教务处,同时递交电子版,严禁通过网络传递电子版试卷和教师个人递交试卷。
3、鼓励在部分课程中实施教考评分离或题库组题。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任课教师必须按照《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任课教师要将经审查的考试资格报告于考试前一周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40%,其具体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院系在课程开课前自行确定,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率(85分以上)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一般控制在15%以内。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密封装订后,连同考场记录交考务组签收,然后由考务组送到开课单位,由教学秘书签收。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
第十七条 教师阅卷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阅卷结束后试卷交开课单位签收。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做好试卷分析,6日内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确认成绩录入无误提交后,由任课教师打印该门课程成绩,成绩单签名后作为原始成绩一式二份送交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存档。
每学年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查)结束一周后,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因未查询成绩而引起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向老师查阅成绩,若对成绩有疑异,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2周周五之前到学校学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试卷核查,查卷工作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完成。核查试卷应在有关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的主持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一条 经申请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由任课教师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填写成绩更正申报表,并经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科修正录入。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负责。各教学单位要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学生提分和加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仍不及格者和缓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则需重修(其中任选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重修)。成绩记载遵循全程如实记载原则。任一门课程成绩记载有正常考试成绩(含缓考),补考成绩或重修成绩(在分数后注明补考,第一次重修、第二次重修字样,以此类推)。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计算学分绩点时按该门课程最高成绩计。
第六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监考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全体教师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监考工作,各教学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监考工作。全体监考人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考前20分钟:
监考人员到考务组报到、签名领取试卷和考试工具袋,统一佩戴“监考证”;
考前15分钟:
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并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巡考人员或主考报告),按要求贴好桌贴,
考前10分钟:
1)学生入场,按指定座位单人单行隔位就坐,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向学生申明考试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
2)认真、彻底地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学生将考试必要的文具用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上,同时要求学生必须将桌内和桌面清理干净;
3)组织考生逐个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核对和清点学生人数,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并登记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考前5分钟:
1)当众拆封试题,准时发卷;
2)检查考生有关考试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考生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3)提醒考生检查试卷的页数,提醒考生要在装订线右侧规定范围内答卷,注意某些考试的特殊要求;提醒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考试开始:
监考人员发出开始答卷指令,学生开始答卷。
考试中:
1)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也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并禁止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2)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按《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3)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不要过多、过长时间地检查某一考生的答题情况,以免干扰其答卷;
4)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巡考人员或主考;
5)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考试终了:
1)终了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并按照统一要求收集、整理答卷、草稿纸。试卷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迅速按规定将试卷等送交指定地点集中验收、装订,合格后密封;
2)检查、清理考场,检查桌面、抽屉、地面是否有遗漏的答卷、草稿纸等。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的全过程中,监考人员要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要妥善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并及时通报考场巡视人员或主考;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出现漏题或试卷丢失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不属于考试周组织的考试,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要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专门巡视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将反馈情况以“考试简报”形式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二十九条 考场巡视人员要统一佩戴“巡考证”,按时到岗,不得脱岗。认真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情况,及时准确反馈考试工作的动态信息;要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并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将“巡考记录表”交考务组签收。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有效考试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无有效考试证件不准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除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等纸张入场和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考试终了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也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7、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9、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带监考员收取所有试卷清点完毕后,听从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的,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12、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因病应经校医院认定),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及时进行清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前,未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内随意走动者;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4.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5.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6.装订好的试卷未经允许拆开者;
7.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上述第三十二条之任一种行为无视口头警告,不服从管理或重犯的;
2、考试开始后,仍未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桌面、桌内和座位周围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的(不论使用目的与考试有关与否);
3.利用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不论看与否);
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强迫方未报告监考人员的也应认定为作弊);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双方,或在自己桌面、桌内和座位周围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的双方(不论是否抄用);
11、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双方;
12、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请人代考的双方;代人考试的双方;入学以来第二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均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平时作业、论文等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经查实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第三十九条 凡在考试中旷考、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其重修机会。
第四十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考查)后及时交考务组;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同时应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上予以记载。。
3.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证物)交教务处。
4.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经考务组核实后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向全校通报。
5、考生对违纪、作弊的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条款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后勤部门要在考试前检查维修教室的灯光和桌椅,加强全校公共教室外围的环境卫生,各学院要保证责任教室内环境卫生。教学楼在考期内要延长教室开放时间。后勤集团要保证用餐时间,提高饭菜质量,确保食品卫生,使学生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复习和考试。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校医院对患病的学生要认真检查,精心治疗,对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要指定专人开具病假证明并从严掌握。同时,安排好值班人员,随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凡上级委托我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相关考试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2年3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考试组织管理实施办法》、《黄山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范》、《黄山学院考试管理规则》、《黄山学院试卷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