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5 浏览:939
为完善试卷批阅,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规范。
(一)试卷批阅应按课程的归属,以教研室为单位,以任课教师为主体。覆盖面广的基础课程,可采用集体流水作业。
(二)阅卷教师应严格依据评分细则评分,应充分体现公正性,尤其对于主观题部分。
(三)小题的对与错应标记明确,对的划“√”,错的划“×”。介于对错之间的划“”。
(四)每小题的批阅标记(√、×)应与得分或扣分相符,并标明应得分分值,不可出现“√”标记而得不到满分的现象。
(五)对于学生漏答的小题,应明确标记为“×”,并标明分值为“0”。
(六)批阅后发现有误需要更改成绩的,更正后,在每一更正处应签有阅卷教师的完整姓名。复查时更正的成绩,在每一更正处应签有复查教师的完整姓名。
(七)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应合计每一项卷面得分,保证合计得分准确无误。
(八)阅卷教师除在卷面的批阅标注外,不得在学生的试卷卷面上随意涂画。
(九)一个班级的试卷批阅完成,阅卷教师应及时做出班级试卷分析。
(十)卷面得分一律按“+”分标注,不得使用“-”分标注。
(十一)完成批阅的试卷应以教学班为单位装订成册。并按学校要求准确填写试卷封面内容。
(十二)完成装订的试卷应及时交教研室整理、归档。
化学化工学院
201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