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2 浏览:753
一、凡已损坏而不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已消耗的实验材料均按本规定定期办理报废报耗手续。报废报耗审批报告生效后将作为实验器材账目注销凭据,同时履行账面财产注销登记。
二、实验管理员依据清库对帐结果,将需报废、报失的器材汇总后如实填写《实验器材报废报失审批报表》,提交学院和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三、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玻璃仪器等低值易耗品除外)须留存,以供报废审批时作技术验证,确系报废方可注销账目。
四、学院要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机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核、废物回收利用以及丢失损坏仪器赔偿金的认定工作。
五、需报废的10万元以上的实验设备,经对报废报耗审批报表审核,并对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系合理报废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签字后生效。
六、报废报耗审批结果要做出统计汇总表,经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备案,属固定资产的要报送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事宜。
七、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拆卸后的可利用部件、材料要重新加以利用,并将可用部件再行办理报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