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时间:2017-12-12   浏览:7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综合型、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切实发挥好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场所的作用。各实验室要按照不同学科特点,不断更新和充实实验室内容,在保证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横向联系,实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结合。

第三条实验室隶属于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加速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使实验室各项工作做到科学化、条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需要一支事业心强、风格高、教学经验丰富、实验技术熟练的工作队伍。要加强实验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观念,充分调动实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应建立具有明确目的并与教学体系改革协调相一致的实验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八条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动手操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自主实验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学校实验室也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科学实验是科学发展的基础。实验室要根据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以现有科技成果装备实验室,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条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要承担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有条件的应开展实验室装置与研制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体制

第十三条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并以各学院(部、中心)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根据教育部对实验室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2、根据学科专业布局,对全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的常规管理。

3、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及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和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并负责计划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建设。

5、建立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及实验室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无行政级别)负责制,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根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人事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计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一定的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与环境。

3、具有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一定数量的在职工作人员。

5、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消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1新建实验室要与学校学科发展、实验教学要求保持一致。各学院(部、中心)提交拟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___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名称、建设目标和任务、人员配备与结构、现有设备条件、实验环境及实验用房、建设计划、效益分析、考核验收等。

2、实验室要有适度规模和相对稳定。对规模小、设置重复、效率低的实验室或由学院(部、中心)调整、办学布局调整等原因,对实验室设置需要进行调整、合并、撤消的,各学院(部、中心)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待学校批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的调账和移交手续。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等多种渠道筹集。对划拨的实验室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文具等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实验动物合格暂行标准》等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健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按学校规定,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培养这支队伍,使他们在教学科研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各学院(部、中心)确定人远,报教务处审核,学校聘任。

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聘任思想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和教学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八条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实验室任务中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报表的统计。

3、负责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类物品和库房管理,审核物品的领用。

4、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教书育人。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承担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现状等综合因素合理测算后确定编制。其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E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的管理与统计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与统计是全面考核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学院(部、中心)应委派责任心强、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应做到

1、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为使实验室档案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可靠,对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等材料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弃或修改。

2、实验室档案一经建立,所在单位必须对档案的存放、保管等予以重视,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完好。

3、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范围,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评估指标内容执行。

4、负责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管理、备份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报表。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部、中心)要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污染环境: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保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黄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

第三十五条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挂在墙上,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要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部、中心)要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例相悖的规定,以此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