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26   浏览:64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加强学院对仪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建设,实验实训中心应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且确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上墙。

第三条 规范仪器设备的购买前论证,避免造成闲置和浪费,执行谁申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资产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资产状态信息,并及时向国资处报备,保障资产账面与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五条 引导师生使用仪器设备开展教学、竞赛工作,提高设备的机时使用情况。对于在用但使用率不高的科研型仪器设备,鼓励老师利用设备开展新的学生实验项目,鼓励学生利用设备参加学科竞赛比赛、开展毕业论文研究等,从而拓宽使用范围,以提高使用率。另外,对于不再使用和损坏的仪器设备,分析原因,及时报国资处进行调剂、报损、报废。

第六条 规范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鼓励教师利用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论文等)进行奖励。

第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规范使用记录,实验实训中心每季度汇总一次使用记录,对使用率不达标的设备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学院在每年11-12月开展设备使用检查工作,仪器设备负责人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依据《考核评价表》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报实验实训中心;12月份实验实训中心对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条 设备负责人对设备的使用绩效负责,负责人一般不进行更换,如需要调整更换,必须由原设备负责人、现设备使用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学院领导同意,报国资产批准方可变更负责人。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绩效使用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内容,绩效使用合格与否,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学院对设备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闲置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学院有权进行院内调拨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